专家:“无主房产”部分产权收归国有,并非与民争利

2019-04-18 09:57 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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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产物,当时一个家庭往往成员很多,很少会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形。归国家所有,只不过是一个法律上兜底性条款。此案中,法院判决就兼顾了法理与人情。

▲图文无关。图/新京报网

文| 蔡斐

据广州日报报道,深圳孤寡老人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侄女给他养老送终。蔡某某生前签订过一份拆迁赔偿协议,拥有一套回迁房,但房子在蔡某某去世后才建成。

由于老人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这套房也就成了“无主房”。期间,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的份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归国家所有。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无主房产部分产权收归国有,究竟合不合理”,这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这是否合理,或许有情感维度的评判,但从法律角度看,此举并无不妥。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蔡某某是孤寡老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有指定受遗赠人,它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在法律上应该归国家所有。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包括侄儿侄女。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由于侄女对蔡某某尽到了扶助义务,还给老人办理丧葬事宜,所以,涉事法院是可以判决给侄女分配适当遗产的。至于30%的比例是否合理,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的比例规定。

在网上,该判决引发了不小的风波,不少网民认为这是国家“与民争利”。

事实上,我国继承法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产物,当时一个家庭往往成员很多,很少会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形,所以这起个案显得比较特殊。归国家所有,只不过是一个法律上兜底性条款。此案中,法院判决在法理上并没有问题,也兼顾了些许人情。

当然,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民众观念的转变,我国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甚至出现了“丁克”“失独”等家庭,能够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也在减少,遗产收归国家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遗产轻易归公,既不利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不利于发挥遗产的扶养职能。

鉴于此,与时俱进地推进立法修订,在符合中国社会民众继承习惯的基础上,在血亲继承人中适当扩大受遗产人的范围,更有利于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有些调研也发现,现实生活中,没有子女的老人经常会受到侄儿、侄女、堂弟、表姐等非法定继承人在生活上的照顾甚至是扶养。若能给予这些照顾老人的亲属以继承权,那么,他们对于老人的照顾也可能会更好。

在这个意义上,《继承法》不妨与时俱进做出修订。

□蔡斐(学者)

编辑:陈静井彩霞校对:李世辉

责任编辑人:肖旭宏 PF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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