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最大两融纠纷案将开庭 中信建投涉诉超4000万

2017-09-13 23:09 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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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作A股涉及金额最大的一宗融资融券强平纠纷拖延两年尚未了结。今年6月中旬被北京仲裁委正式立案后,近日将正式开庭审理。这一仲裁申请要求中信建投赔偿的经济损失约为3816万元及利息。

券商中国记者从中信建投证券权威人士处确认,两年前“牛散”周氏夫妇被中信建投证券强平近1亿元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账户,历经法院诉讼和投服调解并未解决,北京仲裁委今年6月15日受理了余晓凤的仲裁申请。最新进展是,此案即将于近日开庭(9月中旬前)。

仲裁涉及资金超4000万

中信建投证券日前在港交所发布的《澄清公告》,中期业绩公告中所披露的仲裁申请要求中信建投赔偿的经济损失约为3816万元以及其利息,而非3616万元以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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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记者查阅中信建投证券中期业绩公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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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是,近日(9月中旬之前)即将于北京开庭,但尚未知晓具体开庭日期。

此仲裁案的申请人周氏夫妇代理律师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此前的法律诉讼和投服调解不同的是,此次仲裁将会实质性地推进这一纠纷的解决。

周氏夫妇此前曾向监管机构投诉中信建投,但耗时漫长的投诉结果是,北京证监局对中信建投工作人员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是否会成为中信建投方面抗辩的有力依据呢?袁军的观点是,由于证监局的处理结果并未涉及违约平仓方面的问题,因此不会直接与其仲裁申请理由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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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两融强平纠纷,北京证监局去年7月18日开出了罚单,对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员工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北京证监局的罚单

事情还需回溯到被强平之前的2015年初,周某奇、余晓凤夫妇在中信建投证券北京望京中环南路证券营业部开户多年,由于新增融资受限并不能顺利操作,接受了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员工王向远(现年30岁)彼时提出的“创新套现业务”,通过融券融资对倒操作得到一笔资金,购买了大量非两融标的证券。

据周某奇介绍及相关交易记录显示,该套现交易模式是:以50ETF或深100ETF等作为标的,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对倒交易实施套现。如此一番操作下来,被套出的资金可以用来购买非两融业务标的证券的股票。

然而,随之而来的股市暴跌让投资者和券商双双乱了阵脚,在平仓条件是否达成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中信建投对周氏夫妇的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账户一进一出损失达数千万元。

北京证监局开具的罚单具名了四次时间节点:“2015年5月29日、6月1日、6月2日、6月4日,王向远在中信建投望京营业部没有与客户周某奇、余某凤签订代理业务协议的情况下,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在后来的强平纠纷中,余女士一纸诉状将中信建投告上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这一业务描述为“名为融资、实为借贷”。

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中信建投证券回应,当时的“创新”业务属于两融业务范畴内,“‘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套现业务’实际上是融资融券的对冲融资策略。”而其中涉及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接换券等操作,都属于两融业务合同书中明确规定的事项,也不脱离融资融券交易的范畴。

中信建投证券的A股招股说明书则“首次公开承认了与周氏夫妇的两融纠纷”。2016年,周氏夫妇与其两次对簿公堂,最终因为管辖权争议而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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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债券承销缩水七成

说到中信建投涉及诉讼,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公司的A股IPO进程。

中信建投证券目前的A股IPO审核状态为“已受理”,排队序号“219”位,瑞银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担任保荐机构。

A股IPO排队序号一路上升的同时,中信建投证券经营业绩却并不好看。今年上半年,中信建投证券四大主营业务营收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同比下滑,尤其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下滑幅度最大。而投行业务品种中,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急剧缩水,是为“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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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债承销金额规模及项目数量均急剧减少。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债主承销金额483.58亿元,较去年上半年减少了1454.2亿元,同比下降75%;上半年企业债主承销金额34.46亿元,较去年上半年减少了75.54亿元,同比下降68.67%。

今年上半年,债券承销业务主承销金额累计1129.99亿元,还不及去年上半年(2338.76亿元)的一半,同比下滑51.68%。

我们来看看上半年中信建投的四大主营业务营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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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中信建投证券总收入及其他收入合计为72.53亿元,同比下降15.98%;支出总额为人民币47.52亿元,同比下降2.78%;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8.55亿元,同比下降33.20%。

今年上半年,中信建投证券基本每股收益0.26元,同比减少43.4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98%,同比减少了5.56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70.31%,同比增加了3.33个百分点;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信建投证券净资本为356.82亿元,较2016年12月31日净资本人民币361.98亿元减少了5.16亿元,主要是由于上半年中信建投证券次级债减少所致。

上半年各券商主营业务收入出现分化走势,有升有降,但像中信建投四大主营业务收入均出现下滑却并不多见。

券商涉诉讼案不少

去年以来被公开报道的投资者对券商投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因强行平仓引起的两融纠纷、新股中签未及时提醒、不按约定佣金标准收取佣金。由于两融纠纷所涉及的金额普遍较大,最终投资者与券商达成和解的案例也最少。多家上市券商今年半年报中已做披露。

方正证券

方正证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客户刘冬成融资买入分级基金B后,因分级基金B下折,导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被强制平仓产生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营业部返还平仓股票(按起诉当日市值计算为6,491,073元),并赔偿其18,058,236元以及利息508,791元。

方正证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现已裁定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 年6月7日,刘冬成就本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起诉状,将本案案由变更为融资融券合同纠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方正证券赔偿2,587.4916万元。2017年1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冬成的诉讼请求。

刘冬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决。

中原证券

2016年,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致使中原证券与一名客户发生一起涉诉案件。于2017年6月30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8万元的案件已经由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2015 年及2016 年,由于前员工伪造印章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致使中原证券发生三起涉诉案件。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与上海澳绰、中金高盛两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裁定中止仲裁程序,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2.26 百万元;与中合盟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处于上诉阶段,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11.67 百万元。

中信证券

2015年10月23日,客户程宇于中信证券芜湖新时代商业街营业部开户并与营业部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016年11月28日,程宇就其持存的创业板股票以柜台委托的方式发起三笔大宗交易减持指令。三份指令单合汁委托减持910万股,因该客户未在中信证券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当日三笔委托均未成交。

2016年11月29日,该客户网上交易系统将上述股票自行减持成功。现程宇就其创业板股票大宗交易减持失败亊宜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中信证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1190.67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中信证券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件定于2017年9月4日开庭。2017年7月5日,中信证券依照法律规定,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至中信证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申万宏源证券

2016年9月5日,申万宏源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原告任镜滨诉称:2015年7月14日,因集中度受限,申万宏源未及时为其恢复,造成其交易损失。同年9 月14日,申万宏源融资融券系统异常,导致其股票无法卖出,造成损失。

对此,任镜滨要求申万宏源赔偿其损失合计4776余万元。2016 年12 月2 日,本案证据交换。2017 年2 月、4 月两次开庭审理中,原告任镜滨先后变更诉讼请求,目前诉讼请求金额为40128491元。2017 年6 月8 日,本案已第三次开庭审理,截止目前,申万宏源尚未收悉相关判决文书。

兴业证券

2017年2-3月,赵大伟等26名欣泰电气投资者因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向沈阳市中院提起26宗诉讼,要求欣泰电气赔偿其损失合计约294.72万元,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担连带责任。现已立案,欣泰电气提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欣泰电气已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此民事诉讼尚未判决。

2017年3月至6月,侯海波等18名欣泰电气投资者,向福州市中院提起18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赔偿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给其造成的损382.66 万元,其中贵国兴还将兴华会计事务所列为被告。2017 年5 月,欣泰电气投资者杨忠,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1 宗诉讼,要求公司及欣泰电气赔偿其损失1.12 万元。此民事诉讼尚未判决。

浙商证券

2017年1 月16日,在浙商证券开户的投资者金光华来函,要求浙商证券按照其提供的编号为2015-TG-NJ-023 的投顾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顾协议),归还其5000 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经浙商证券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该投顾协议加盖之本公司印章涉嫌伪造,浙商证券已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报案并获立案。该案尚在公安侦查过程中。

2017年6 月2日,金光华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商证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处置被告买入的原告账户的全部股票;(2)判令被告在股票卖出后补足原告资金账户至50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 年12 月27 日之后原告资金损失954167 元(按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 年6 月5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截至今年6月底,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东吴证券

2014年9月17日,东吴证券与客户张跃飞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

张跃飞质押给东吴证券102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积成电子(002339),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2 个月,利率:8.2%/年(截止2017 年8 月24 日质押股份市值为12,451.14 万元)。

2015 年3月3日,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声称股东张跃飞先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东吴证券根据协议约定向张跃飞发送还款通知书要求其提前购回股票质押交易。

2015年9月17日,由东阳市人民政府协调并支付张跃飞股票质押利息3097777.78 元,并根据其申请将张跃飞股票质押交易延期至2015年12月16 日到期。到期日客户未正常购回该笔交易,该笔交易处于已逾期状态,2016年4月22日,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东吴证券对张跃飞提起诉讼。

东吴证券主要诉讼请求为:①要求张跃飞支付购回款项54,156,944.44元并承担违约金;②要求张跃飞承担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诉讼费用。截至2017 年6月30日,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江海证券

甘孜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正、易兴旺、刘幸福合同纠纷一案,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正在审理中。

原告认为,债务人科塔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担保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同时第三人恒丰银行重庆分行在转让收益权时未尽到充分披露义务,江海证券、民生信托作为专业管理机构,对债权情况未尽到审慎管理、调查义务,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第三人恒丰银行重庆分行、江海证券、民生信托在原告未获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待判决。

责任编辑人:刘玉芳 PF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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